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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屋内财产丢失,谁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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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凌能源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6-06-06 19:40:37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栾帅  记者徐文智)近日,出租财产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屋内最终原被告双方均为自己的丢失单“任性”而买单。

    原告某品牌公寓公司将其公寓出租给被告胡某,该买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财产但在距离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时,屋内被告联系原告称因家中有急事要提前退租,丢失单但原告未同意,该买被告在电话中告知原告公司员工,出租财产其将房门钥匙放置于门口脚垫下,屋内之后便返回老家。丢失单原告认为被告租期未满,该买且该做法不妥,出租财产故未前往收房。屋内待租赁期限届满后,丢失单原告收房时发现房门开着,屋内冰箱、电视、微波炉等附属设施却不见了,遂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4000元。

    法官通知被告到庭领取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其称自返回老家后再未前来西安,也未搬走屋内任何物品,且原告还有2000元押金未退还。

    为查明案件事实,尽快化解矛盾,法官再次与被告沟通,结合《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及双方合同约定,耐心细致地向其释法明理,最终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对原告进行补偿。但原告坚持认为自己未违约,不存在过错,故不退还押金,并要求被告赔偿。法官又通过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向原告阐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意义,让其认识到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失扩大,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最终原告同意与被告协商解决。

    受疫情影响,被告无法到庭,法官通过微信视频组织线上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赔偿1000元,原告撤回起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铮伟表示,《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诚实、善意、信守承诺。法官提醒,立身处世,当以诚信为本。双方既已订立合同,就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切记不可任性,否则将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责任编辑: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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